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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高发对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财务指标良好,金融体系总体稳健安全,但对潜藏于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和苗头性问题也要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其中,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就是其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行业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一些机构违规经营现象突出。其隐藏的风险不仅阻碍我国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影响金融稳定。专家认为,我国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风险高发,监管的有效性亟待加强。

  我国小微企业市场层次众多,组合各异,大型银行融资服务不可能覆盖所有区域和所有形态的小微企业,因此化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机构,这些机构由于只在某一区域开展业务,对辖内企业的经营信息较为熟悉,机制也更为灵活,在办理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因而是小微企业多层次融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一些机构存在的交易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管、趋利性强,容易产生债务不能及时清偿的各种纠纷,甚至诱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将产生不利影响。“这些风险问题经由担保链、资金链、产业链衍生至更大范围,银行在其中也承受了较大的风险。”本报专家委员会委员、工商银行(3.810.00,0.00%)金融研究总监、城市金融研究所所长詹向阳表示。

  来自北京市一中院的民间借贷案件统计数据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专家的担忧。数据显示,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占到所有民事案件一审案件的17.8%,2010年至今民间借贷相关案件涉案标的额增长176%,资金用途从生活性消费向经营性借贷转化,而且放贷主体也从传统的个人逐渐演变成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职业放贷人,参与主体多元化、职业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4年来民间借贷涉及企业案件增长四成多,担保行为不规范等成为该类案件频发的诱因。呈现高发态势的风险和案件让人们格外警觉,监管部门也反复强调,具有融资功能的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风险要持续关注。

  “不怕个案风险,就怕风险传导。”对于这一点,本报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2.830.000.00%)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解释说,比如一家企业可能既有银行体系贷款又有民间借贷,一旦财务出现问题,因为民间债务追讨难等多重原因,企业一般会选择违约正规银行体系的贷款,而尽先归还准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即使银行贷款的项目没有问题也会“躺枪”。根据公开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小贷公司的贷款规模在7000亿元左右,这部分贷款虽然数额不大,但和银行体系关联紧密,一定要防范其风险向正规金融体系传导。相比小贷公司,宗良认为在民间借贷上应给予更大关注。在他看来,小贷公司的借贷规模和资产质量监管部门毕竟“心中有数”,而民间借贷的规模和质量目前尚无权威准确的统计,因为参与者众多,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不仅局限于经济纠纷,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对此应充分重视。

  在“两多两难”的当下,如何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如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是不二选择。詹向阳认为,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当务之急。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监管部门要以风险为导向,以自身的监管水平和能力为根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其加快发展。具体来看,监管部门的着眼点有以下三点:一是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合理确定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区域,形成各守其分的组织架构。对于各类准金融机构,要引导其恪守为小微企业、城乡居民和社区提供全口径服务的本源,对于违规经营的,应当依法清理、整改甚至取缔。二是对于各类小型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应充分考虑到其发展阶段和经营特征的差异,包括公司治理、经营风格、区域结构、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风险暴露等诸多方面,制定差异化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框架。三是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小型金融机构和各类准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金融资源供给。

  宗良认为,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行业监管难度大,监管部门要针对行业的特点,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的力度,现有的诸多政策也需要监管部门细化和落实。除此之外,加强行业自律也是降低风险的重要举措。他建议设置准确的定价机制,透明的风险指标,合理的风险拨备以及严格的违规惩处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