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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担保信...

严防外部风险向金融体系传递

  近几年,发展迅速的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风险不断暴露,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重要潜在隐患之一。特别是,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等外部风险极易向正规金融体系内部传递,可能引起突发性和区域性事件。因此,警惕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风险,成为风险防范的重要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已经成长为重要的融资渠道。开展融资活动的准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农村(民)资金互助组织和各种民间借贷组织等机构。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轨迹,就能看出准金融机构发展速度之快。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时,数量尚不足10家,但到2009年就突破1000家,至2012年底更是突破6000家。截至2013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398家,贷款余额7535亿元,前三季度新增贷款1612亿元。

  不可否认,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对于当前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是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其定位是以小微企业、低收入群体和农户个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草根金融机构,在民间资金和小微企业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可以说,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

  但必须看到,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些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民间借贷风险也有所暴露。此前制造业之都温州,曾因民间借贷风险爆发,一度引发当地一些人士的恐慌,引起全国广泛关注。而近期在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据统计,11月几乎平均每天都有1个平台出事,今年以来已经累计有64家P2P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或倒闭。网络借贷也因此被列为高度关注的风险领域之一。

  上述现象所引发的风险,给经济金融带来的危害不可忽视。首先是违规经营行为往往演变为非法集资、高利贷等现象,很容易引发各种纠纷,产生社会问题。由于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薄弱,部分机构存在短期逐利行为,违规经营现象较为突出,甚至出现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这些违法违规乱象,在对现行正规金融体系造成不良冲击的同时,也为各种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

  其次,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等机构,在利益驱使下,往往会追逐高额利润,造成高利贷化,并诱发社会资金、产业资本脱实向虚。当民间借贷资金利率有高利贷化倾向后,有人往往会利用公众的“暴富”心理,进一步将民间借贷异化为“炒钱”游戏。一方面,会导致各种资金在赚快钱的诱惑下,从实业领域流出来,脱实向虚,这必然是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极大伤害;另一方面,一旦借贷者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出现集资者或资金掮客“跑路”现象,进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对整个社会金融稳定形成冲击。

  更为重要的是,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运作与正规金融体系之间盘根错节,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将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可能引起突发性和区域性事件。有分析表示,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的传导途径主要有三:一是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二是企业和居民套取银行贷款用于民间借贷市场贷款或借款;三是企业因担保偿付导致资金链断裂,波及正常生产经营。因此,防范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的任务更加紧迫。

  在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下,要化解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显然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首先是应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的管理,合理控制融资渠道和比例,限制杠杆率,及时纠正违规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监管的有效性和协调性,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发挥好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

  更为关键的举措,则是要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风险发生的根源,很大程度在于价格没有理顺,存在金融压抑现象,解决之道就在于改革。从价格改革看,要加快培育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完善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稳步放开存款利率管制,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从组织体系完善看,要降低金融业准入门槛,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激活民间投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