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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沈政发〔2023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31128日(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2号)有关要求,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举措。


一、积极开展促消费活动。抓住元旦、春节等消费节庆时点,策划开展品牌营销推广活动。支持汽车下乡销售,对符合条件的巡展活动主办方,按照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组织企业参加房产·家居联动促销百日活动,期间组织不少于20场促消费专题活动。办好辽宁名优水产品博览会、农副产品市集等展会,全年举办重点展会200场以上。对在我市举办3天(含)以上的经贸类展览会,规模达到2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等,以下政策举措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不断丰富消费新业态、新场景。鼓励深入推进商旅文体融合,围绕“首发+”“夜间+”“文旅+”“会展+”“数字+”,打造创新型、体验型、沉浸式消费新场景。深耕“沈水之阳,我心向往”文旅品牌,打造一批网红消费场景。对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符合“引客入沈”相关政策的旅行社企业,按照招徕游客数量、在沈游玩天数、游客来源等给予补贴。加快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2023年完成第二批40个试点建设。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发展,对获得国家及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体育局等)


  三、支持批发零售企业发展壮大。对2023年批发业、零售业在国家限额以上统计库(以下简称在库)企业,且在库满1年以上,销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亿元且增量排名前5位的批发业企业,每户奖励100万元;零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上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亿元且增量排名前5位的零售业企业,每户奖励200万元。对批发业、零售业知名品牌企业,在沈开设法人企业首店或旗舰店,含亚洲、中国(内地)、东北、辽宁、沈阳首店或旗舰店,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


四、持续激发住宿餐饮企业活力。对2023年住宿业、餐饮业在库企业,且在库满1年以上,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且增量排名前5位的住宿业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且增量排名前5位的餐饮业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对国际和本土(含港澳台)住宿业、餐饮业知名品牌企业,在沈开设法人企业首店或旗舰店,含亚洲、中国(内地)、东北、辽宁、沈阳首店或旗舰店,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


五、加快重点项目谋划实施。聚焦20项重点工程及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临空经济区、环城水系、城市更新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项目谋划工作,按照储备项目总投资不低于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总投资3-5倍的规模,建好用好储备项目库。谋划提出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形成新质生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等领域2024年重点项目清单。推动已谋划储备的129个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130个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促进央企与地方融合发展,加快推进55个央地合作项目,2023年年底前新签约央地合作项目22个。强化项目前期全流程服务,指导各地区用好市下达的500万元前期费。加快规划、招投标、环评、施工许可等项目手续办理,完善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模块审查等服务模式,落实“拿地即开工”“标准地”等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等)


  六、加强项目建设重点要素保障。围绕国家政策导向,积极申报国家增发1万亿元国债项目。运用银团贷款、投贷联动等模式,持续加大对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组织开展“走万企、优服务”“金融促消费”等银企对接活动100场以上。梳理形成年度重大项目融资需求清单项目62个,向各类金融机构推介融资项目。通过片区综合开发“社会投资人+EPC”等模式,开展央地深入对接合作。允许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定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等)


  七、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制订《沈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沈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城中村三类改造方式工作导则》等文件,明确城中村改造工作程序、改造范围、补偿标准。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储备库和项目清单,在国家明确借款主体、借款额度、使用周期等相关保障政策基础上,力争2023年年底前启动一批策划包装成熟、群众改造意愿强烈、启动后可迅速实现资金回笼的项目。(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发展局,中国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等)


  八、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应急标准、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围绕文旅居住设施、医疗应急服务点、城郊大仓基地、基础配套设施等领域,建立“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梳理项目资金需求,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对接,推动项目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房产局、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等)


  九、促进对外贸易稳增长。促进外贸“双量增长”,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大型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支持跨境电商重点项目发展,鼓励探索“班列+跨境电商”运营模式,扩大业务规模。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9710”“9810”模式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扩大新业态经营规模。支持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出口信用保险。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在整备、检测、鉴定、仓储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企业海外仓建设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等)


  十、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对符合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仓储保鲜和粮食烘干等领域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积极争取省级贷款贴息支持。大力支持设施种植业产业建设,对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最高补助3万元,对上一年建成的50亩以上温室小区最高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


  十一、推进渔业产业发展。支持渔业产业试点建设,对符合要求的连片池塘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排放治理,推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对符合要求的新建设施渔业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


  十二、加快制造业改造升级。落实国家及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及推广应用政策,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首批新材料给予研制应用补助。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十三、促进文旅产业加快发展。持续推出“冬日雪暖阳”主题活动,提升沈阳故宫、张学良旧居、老北市等景区品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提名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辽宁文化企业10强”“辽宁文化10佳”的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订《沈阳市繁荣演出市场实施暂行办法》,对招徕沈阳域外观众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大型商业演出给予适当补贴,单场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等)


  十四、支持发展清洁能源产业。积极争取新能源产业项目获得绿色电力支持。进一步拓展全市风电光伏建设规模,向上争取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制订《沈阳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5年》,用足用好省专项资金,推动建设产业园区,打造产业链条。制订《沈阳市储能产业发展规划》,围绕推动储能电站建设和促进储能装备制造业发展两条主线,加快实施5个共计60万千瓦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加速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


  十五、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聚焦重点产业链的卡点、脆弱点,突出技术问题及明显技术短板和发展技术关键,对重大科技专项自主研发、联合攻关项目,按照不超过研发总投入50%的比例,给予最高700万元资金支持。对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50%的比例,给予发榜方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按照项目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企业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围绕前沿科技发展方向和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每项最高支持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


  十六、推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围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开展国有企业改革促振兴专项行动,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研究进一步优化调整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积极布局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沈鼓集团发挥央企战略投资资源优势,打造世界一流“专精特新”企业,推动沈阳盛京金控集团联合央企与省组建央地合作基金,赋能资本融合和产业发展。加强沈阳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沈阳盛京金控集团等国有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深度合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等)


  十七、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支持。积极争取省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重点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发展。支持在上一年度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基金通过现金方式投资的,按照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对2023年开展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按比例分劈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对2023年、2024年从商业银行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单户额度1000万元(含)以内,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完善绿色金融支持项目库,开展绿色企业评价认定,优化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扩大“辽绿贷”“绿票通”等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使用规模,推动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使用规模。引导金融机构使用碳排放权抵质押业务,支持企业获得融资。推广“链链通”再贴现等供应链金融新模式,专项支持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票据贴现。(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等)


  十八、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能级。落实“四上”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鼓励“个转企”“企升规”高质量发展。对2023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给予10万元奖励。加大对民营经济支持力度,持续落实沈阳市民营经济三年行动计划。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民间资本公开推介项目合作需求。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13号)要求,实施盘活存量资产动态化管理。深入挖掘国有及民间持有的优质资产,积极推动沈阳国际软件园项目申请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法院、工商联等)


  十九、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以盘活存量为主,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具备条件的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用房外的住宅用地按照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户型、区位、价格筛选保交楼项目和停缓建项目,在债务产权纠纷、司法诉讼处置完成的前提下,可进行收购、改建为保障性住房。持续抓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危房改造。落实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要求,取消市域内限购政策,推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取消住房销售限制年限规定。试点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供贷款。在沈就业且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新市民、青年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责任单位:市房产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税务局、机关事务局、金融发展局,沈阳公积金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等)


  二十、推动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深入实施“舒心就业”工程,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对符合裁员率和诚信要求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照中小微企业60%、大型企业30%的标准,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强化企业用工保障服务,组织开展“赴外猎聘”“代理招聘”“校园联盟”系列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利用国家“舒心就业”专项资金,制定高校毕业生实习补贴政策。面向辽宁籍和辽宁省内高校离校3年内未就业及毕业年度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开展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学员身份、培训专业类别分别给予500元至2000//月的培训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等)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条抓块保,压实责任,强化协同联动,密切跟进国家、省最新政策导向和支持方向,确保上级政策及时争取到位,有效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涉及兑现资金的政策条款,由有关部门明确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切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以上政策举措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